|
C. 问责与审核
C.1 财务汇报
原则
董事会应平衡、清晰及全面地评核公司的表现、情况及前景。
董事明白其有责任监督编制每个财政期间的财务报表,使该份报表能真实兼公平地反映公司在该期间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
于编制截止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报表时,董事:
a. 已选用合适的会计政策并贯彻应用。
b. 已作出审慎合理判断与估计,并按持续经营基准编制帐目。
偏离事项:无
C.2 内部控制
原则
董事应确保公司的内部监控系统稳健妥善而且有效,以保障股东的投资及公司的资产。
本公司的目标是建立一套完备而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该体系包括以下五个方面: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以及监督。
本公司相信控制环境确立了一间机构的风格,并为内部控制的其它方面提供了基础。它包括诚信、商业道德、管理理念与经营风格、权利与责任的匹配以及董事会确定的方向,所有这些构成了控制环境。
本公司强调职业诚信与高标准的职业道德,并制订了员工的行为守则。这些守则详细解释了公司以诚信和创造价值为核心的基本价值观和公司文化。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亦为管理人员和员工提供定期的培训。培训内容并不限于技术和运营方面的知识和技能,还包括本公司奉行的商业道德和公司文化。
本公司亦制订了《经理人守则》,详尽规定了电厂管理团队(主要是各电厂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的职责、权利与汇报程序。
本公司也建立了评估及奖励政策,以鼓励管理团队为股东提供理想的回报和创造价值。
本公司设有内部核数师部门,独立于其审核的活动。内部核数师向审核委员会主席汇报,及在行政方面向首席执行官汇报。内部核数师可不受限制地取得有关本公司业务及内部控制的数据,以及审阅所有有关数据。必要时,内部核数师亦可利用外部的资源来完善内部审核工作。二零零五年,内部核数师部门聘请一间著名的国际会计师行完成了本公司下属几间电厂的内审工作。
内部核数师的责任为保证:
1) 内部系统及控制的足够性及有效性;
2) 遵守公司政策及程序、适当法律及良好商业惯例;
3) 经济地及有效地使用公司资源。
董事已检讨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包括财务、运营、合规性及风险管理等诸多方面。董事认为本公司有责任不断地完善内部控制体系,最大限度地管理影响本公司目标达成的各种风险。
二零零五年,内部核数师部门在一间著名的国际会计师行之协助下,对下属四间电厂进行了审计,并向审核委员会提交了报告和建议。
偏离事项:无
C.3 审核委员会
原则
董事会应就如何应用财务汇报及内部监控原则及如何维持与公司核数师适当的关系作出正规及具透明度的安排。发行人根据上市规则成立的审核委员会须具有清晰的职权范围。
本公司审核委员会的成员均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分别是方正先生、Anthony H. Adams先生、吴敬儒先生和陈积民先生(于二零零六年二月十三日获委任为本公司董事),方正先生任委员会主席。方正先生为香港执业会计师和国际会计师行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的前高级合伙人。
审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1) 负责就外聘核数师的委任、重新委任及罢免向董事会提供建议,批准外聘核数师的薪酬及聘用条款,及处理任何有关核数师辞职或辞退核数师的问题;
2) 按适用的标准检讨及监察外聘核数师是否独立客观及核数程序是否有效;审核委员会应于核数工作开始前先与核数师讨论核数性质及范畴及有关申报责任;
3) 就外聘核数师提供非核数服务制定政策,并予以执行。审核委员会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行动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建议有哪些可采取的步骤;
4) 监察公司的财务报表及公司年度报告及帐目、半年度报告的完整性,并审阅报表及报告所载有关财务申报的重大意见。包括:
a) 会计政策及实务的任何更改;
b) 涉及重要判断的地方;
c) 因核数而出现的重大调整;
d) 企业持续经营假设及任何保留意见;
e) 是否遵守会计准则;及
f) 是否遵守有关财务申报的上市规则及其它法律规定。
5) 按检讨发行人的财务监控、内部监控及风险管理制度;
6) 与管理层讨论内部监控系统,确保管理层已履行职责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7) 主动或应董事会的委派,就有关内部监控事宜的重要调查结果及管理层的响应进行研究;
8) 确保内部和外部核数师的工作得到协调,也须确保内部核数功能在发行人内部有足够资源运作,并且有适当地位;以及
9) 检讨及监察内部核数功能是否有效。
二零零五年,审核委员会共召开了三次会议。外部审计师、内部审计师、执行董事代表及高级管理人员被邀请参加会议。
对挑选、委任内部审计师和外部审计师等事宜,董事会与审核委员会并无不同意见。
二零零五年,支付给公司外部核数师的费用为3,283,000港元,其中为非核数服务支付的费用为979,000港元。非核数服务主要包括与业务及资产收购有关的财务审慎性调查。
偏离事项: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