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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委员会
为遵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订明的最佳应用守则及指引,公司已于二零零三年十月六日成立审核委员会。审核委员会的成员均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委员会每年召开四次会议。审核委员会现时由四名董事组成,即主席马照祥及成员Anthony H. Adams先生、吴敬儒先生及陈积民先生。
审核委员会由董事局授权,以:
| (a) |
调查其职权范围内的任何活动。其获授权向任何雇员取得任何资料,而所有雇员须就委员会提出的任何要求合作;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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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取得独立法律或其它专业人士意见,及保证拥有相关经验及专业知识的外界人士的出席(如认为此乃必要)。 |
委员会的职责如下:
| 1) |
主要负责就外聘核数师的委任、重新委任及罢免向董事会提供建议、批准外聘核数师的薪酬及聘用条款,及处理任何有关该核数师辞职或辞退该核数师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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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按适用的标准检讨及监察外聘核数是否独立客观及核数程序是否有效;审核委员会应于核数工作开始前先与核数师讨论核数性质及范畴及有关申报责任;如有超过一家核数师事务所参与工作,则应确保他们互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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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就外聘核数师提供非核数服务制定政策,并予以执行。就此规定而言,外聘核数师包括与负责核数的公司处于同一控制权、所有权或管理权之下的任何机构,或一个合理知悉所有有关资料的第三方,在合理情况下会断定该机构属于该负责核数的公司的本土或国际业务的一部分的任何机构。核数委员会应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行动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建议有哪些可采取的步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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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监察本公司的财务报表及本公司年度报告及账目、半年度报告及 ( 若拟刊发 ) 季度报告的完整性,并审阅报表及报告所载有关财务申报的重大意见。在这方面,委员会在向董事会提交有关本公司年度报告及账目、半年度报告及 ( 若拟刊发 ) 季度报告前作出审阅有关报表及报告时,应特别针对下列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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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会计政策及实务的任何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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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涉及重要判断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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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因核数而出现的重大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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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企业持续经营假设及任何保留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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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是否遵守会计准则;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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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是否遵守有关财务申报的《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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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委员会成员须与本公司的董事会、高层管理人员及获委聘为本公司合资格会计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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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士联络。委员会须至少每年与本公司的核数师开会一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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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委员会应考虑于该等报告及账目中所反映或需反映的任何重大或不寻常事项,并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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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当考虑任何由本公司的合资格会计师、监察主任或核数师提出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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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检讨本公司的财务监控、内部监控及风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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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与管理层讨论内部监控系统,确保管理层已履行职责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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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主动或应董事会的委派,就有关内部监控事宜的重要调查结果及管理层的响应进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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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与核数师讨论在中期及全年帐目审核中出现的问题及存疑之处,以及核数师希望讨论的其它事宜(如有需要,可在管理层避席的情况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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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审阅外聘核数师给予管理层的《审核情况说明函件》、核数师就会计纪录、财务账目或监控系统向管理层提出的任何重大疑问及管理层作出的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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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如年报载有关于公司内部监控制度的陈述,则应于提呈董事会审批前先行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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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如公司设有内部核数功能,则应审阅内部核数计划,须确保内部和外聘核数师的工作得到协调,也须确保内部核数功能在本公司内部有足够的资源运作,并且享有适当的地位,以及检讨及监察内部核数功能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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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确保董事会及时响应于外聘核数师给予管理层的《审核情况说明函件》中提出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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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就审核委员会其职权范围条文所载的事宜向董事会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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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检讨集团的财务及会计政策及实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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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研究其它由董事会界定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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